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黃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黃芃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騰翔,非為黃芃蓁,請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債務人黃芃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