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黃芃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鈴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騰翔,非為黃芃蓁,請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二、債務人黃芃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