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
- 債權人
- 江蘇新力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新捷
- 債務人
- 榮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羽庭
- 債務人
- 仩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彬
一、㈠債務人榮𡘙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叁仟陸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零捌點叁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仩宬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叁仟陸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零捌點叁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列債務人中如其中一人已給付,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