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73號債 權 人 台灣科思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迪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物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封名,非台端所列陳豐名,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川島健康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