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79號債 權 人 王韋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珅祥工程有限公司、林明義、芯美國際有限公司、李祖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珅祥工程有限公司、芯美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債務人林明義、李祖明住所地在臺北市、桃園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