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0號
- 債權人
- 張良寶
- 債務人
- 廣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雅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廣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廣晏企業有限公司、黃雅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五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