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債權人
禾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債務人
東川興業有限公司(解散)

兼法定代理 洪嘉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洪嘉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最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