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陳秋美即洧傑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