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聲 請 人 新揚發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2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2 月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