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新揚發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29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2 月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