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寬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岳偉 上聲請人寬技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人「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寬技有限公司曾岳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