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李彩霞即玖昌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之甲存帳號為04020012323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04020013323 不符,請具狀釋明何者係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檢附更正後資料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之甲存帳號為04020012323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04020013323 不符,請具狀釋明何者係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檢附更正後資料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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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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