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80號聲 請 人 李彩霞即玖昌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之甲存帳號為04020012323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04020013323 不符,請具狀釋明何者係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檢附更正後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