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聲 請 人 陳瑞成 上聲請人陳瑞成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檢附為影本) 。 二、具狀到院補陳聲請人簽章,聲請狀底應由聲請人親自簽章,朱淑貞應列為送達代收人(非為具狀人)。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名凱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名凱企業社」)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