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聲 請 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聲請人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皆未載明系爭票據之帳號,請具狀到院釋明系爭票據之帳號。 二、承上,請至付款銀行填載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位,填載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