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惠
上聲請人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皆未載明系爭票據之帳號,請具狀到院釋明系爭票據之帳號。
二、承上,請至付款銀行填載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位,填載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