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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請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聲請人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與掛失止付通知書皆未載明系爭票據之帳號,請具狀到院釋明系爭票據之帳號。

二、承上,請至付款銀行填載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位,填載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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