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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聲請人
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智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

二、系爭支票已指明「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倘發票人元居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系受款人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委託處理公示催告相關事宜,請出具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委任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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