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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

聲請人
王逸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17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9至13 │股票 │5 │5000 │ ││01│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279至291 │股票 │13 │130000 │ ││02│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207至232 │股票 │26 │260000 │ ││03│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2至3 │股票 │2 │2000 │ ││04│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165至168 │股票 │4 │40000 │ ││05│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3至6 │股票 │4 │4000 │ ││06│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000059至99 │股票 │41 │410000 │ ││07│ │ │ │ │ │ │├─┼───────────────┼──────────────┼────┼───┼────┼───┤│00│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1至3 │股票 │3 │3000 │ ││08│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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