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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聲請人
上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憶柔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1.台端聲請狀編號1 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5 月2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2.台端聲請狀編號1 未記載付款銀行,請具狀釋明之。

二、1.台端聲請狀編號2 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5 月2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2.台端聲請狀編號2 未記載發票人及付款銀行,請具狀釋明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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