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聲 請 人 蘇太元(即蘇玉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黃淑芬(即蘇玉英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蘇淑乙(即蘇玉英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莉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應由票據權利人,即以能據該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票據喪失時,應由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此觀票據掛失處理準則第一、三條之規定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等語。依掛失通知書所載,股東原為蘇玉英,因其已於民國105(下同)年3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股票掛失通知即由其繼承人掛失,惟依105年9月29日補正狀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014股,全部由黃光敏繼承,是該遺產權利人應為繼承人黃光敏,非繼承人蘇太元、黃淑芬、蘇淑乙,故聲請人顯非權利人,參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D161979-3 │股票 │1 │1000 │ │ │01│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50195-4 │股票 │1 │250 │ │ │02│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70877-0 │股票 │1 │125 │ │ │03│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93973-1 │股票 │1 │137 │ │ │04│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116765-2 │股票 │1 │75 │ │ │05│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137717-4 │股票 │1 │79 │ │ │06│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159038-8 │股票 │1 │83 │ │ │07│ │ │ │ │ │ │ ├─┼───────────────┼──────────────┼────┼───┼────┼───┤ │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74753-0 │股票 │1 │87 │ │ │0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