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圓喬 代 理 人 陳建誌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任職於御廚炒飯專賣店,每月付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居住於雇主提供之宿舍,每月工作之薪資20,000元,但 需自行負擔國民年金878元與健保費749元,故實際可支配收入為18,373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5年5月10日、8月22日陳報狀、薪資袋、國民年 金與健保費收據、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台灣人壽、宏泰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83,085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2,485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8,373元於扣除必要生活支出12,485元後,剩餘5,888元,是其每月8,000元之更生方案已高於債務人每月剩餘金額加計保單解約金(除以72期,每期1,154元)之總額,亦即債務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416816 │ 10.23% │ 819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658382 │ 16.16% │ 1293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94134 │ 4.76% │ 381 │ ├──────────┼──────┼─────┼──────┤ │凱基商業銀行 │ 709422 │ 17.41% │ 1393 │ ├──────────┼──────┼─────┼──────┤ │大眾商業銀行 │ 949685 │ 23.31% │ 1865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241938 │ 5.94% │ 475 │ ├──────────┼──────┼─────┼──────┤ │台灣土地銀行 │ 172418 │ 4.23% │ 338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257287 │ 6.31% │ 505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74374 │ 11.64% │ 931 │ ├──────────┼──────┼─────┼──────┤ │債權總額 │ 4,074,456 │每期金額 │ 8,000 │ ├──────────┼──────┼─────┼──────┤ │清償成數 │ 約14.14%│清償總額 │ 576,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