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萬淑枋 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現租屋居住,與前配偶育有一名民國99年生之未成年子女。次查,債務人到院稱之前在福雷電子工作,月收入新台幣(下同)萬多,因為生病長腫瘤,醫生建議我不要上夜班,目前收入降到2萬多等語(見本院105年8月15日調查筆錄 )。債務人現於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依據債務人提出之106年1月至7月薪資單,平均月實際收入為23,835元 ,加計年終獎金月平均992元,收入共計24,827元,以上並 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6年5月10日與10月5日陳報狀、切結 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2-72期清償6,500元,第一期加計保單解約金予各債權人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南山人壽、安泰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92,919元(三商美邦人壽、新光人壽、國泰人壽保單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4,098元,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尚屬屬合 理。扶養費部分,債務人未曾陳報有母親扶養費支出,不應依據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裁定誤載有母親扶養費,即因此隨寫增列母親扶養費,是本件僅得以實際支出之子女扶養費5,000元認列。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4,827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總還款金額為560,91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 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 │第1期金額 │2-72期金額│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71379 │ 35.78% │ 35575 │ 2326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51618 │ 33.17% │ 32980 │ 2156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89325 │ 24.96% │ 24818 │ 162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6151 │ 6.08% │ 6046 │ 395 │ ├──────────┼────┼─────┼─────┼─────┤ │債權總額 │758,473 │每期金額 │ 99419 │ 6,500 │ ├──────────┼────┼─────┼─────┴─────┤ │清償成數 │73.95% │清償總額 │ 560,919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