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嚴慶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70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現與父親嚴崑龍同住,民國103、104 年度收入為新台幣(下同)72,000、175,906元,又其現任職鉅宸工程行,自105年起每月收入約為 20,000元(扣除勞、健保等,實領為18,126元,此有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即以 20,000元計算債務人之還款能力。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7,5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依債務人上開103、104年度收入,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依內政部公布之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扣除最低房屋費用,債務人每月最低花費額為9,451元,而債務人本件陳報之按月支出為9,500元並無浪費情事,尚屬節約。而債務人現與嚴崑龍同住,嚴崑龍每月領有老人年金7,200 元,其餘生活費用由債務人與其他2 名兄姐共同分攤,本院考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期間,恐因父親年事已高有就醫等緊急支出之必要,且共同居住亦有分攤些微家庭支出之情形,故其所提列之扶養費及水電支出,本院認尚屬合理。是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債務人已將其薪資收入所餘全數用於清償更生債權,更生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附表:更生方案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玉山商業銀行 │342,870 │8.82% │ 661 │47,592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29,630 │11.05% │ 828 │59,616 │ │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 │80,055 │2.06% │ 155 │11,160 │ │ │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518,689 │13.34% │ 1,000 │72,000 │ │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31,383 │3.38% │ 253 │18,216 │ │公司 │ │ │ │ │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372,595 │35.29% │ 2,647 │190,584 │ │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014,296 │26.08% │ 1,956 │140,8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加 總 │3,889,518 │100.00% │ 7,500 │540,000 │ ├────────┼─────┴─────┴─────┴─────┤ │ 清 償 成 數 │ 17.03 %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