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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嚴慶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70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現與父親嚴崑龍同住,民國103、104 年度收入為新台幣(下同)72,000、175,906元,又其現任職鉅宸工程行,自105年起每月收入約為 20,000元(扣除勞、健保等,實領為18,126元,此有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即以20,000元計算債務人之還款能力。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7,5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依債務人上開103、104年度收入,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依內政部公布之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扣除最低房屋費用,債務人每月最低花費額為9,451元,而債務人本件陳報之按月支出為9,500元並無浪費情事,尚屬節約。而債務人現與嚴崑龍同住,嚴崑龍每月領有老人年金7,200 元,其餘生活費用由債務人與其他2 名兄姐共同分攤,本院考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期間,恐因父親年事已高有就醫等緊急支出之必要,且共同居住亦有分攤些微家庭支出之情形,故其所提列之扶養費及水電支出,本院認尚屬合理。是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債務人已將其薪資收入所餘全數用於清償更生債權,更生方案核屬盡力、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玉山商業銀行    │342,870   │8.82%     │   661    │47,592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29,630   │11.05%    │   828    │59,616    │
  │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    │80,055    │2.06%     │   155    │11,160    │
  │                │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518,689   │13.34%    │  1,000   │72,000    │
  │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31,383   │3.38%     │   253    │18,216    │
  │公司            │          │          │          │          │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372,595 │35.29%    │  2,647   │190,584   │
  │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014,296 │26.08%    │  1,956   │140,83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加      總      │3,889,518 │100.00%   │  7,500   │540,000   │
  ├────────┼─────┴─────┴─────┴─────┤
  │ 清 償  成  數  │                    17.03 %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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