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更(二)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更(二)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祐瑋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自民國103年9月17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中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104年11月至105年2 月之每月薪資均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又其名下有汽車乙輛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據其提出財產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給付證明、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為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12,660元,合計為911,520 元,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5,050,405 元,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5年1月21日具狀表示勞工保險紓困貸款債權為不免責債權,不參與更生程序,故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債權總額變更為4,962,526 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18.37%,然參酌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 25,000 元,又 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 12,485元,將聲請人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上述每月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似已無法履行每月清償12,660元之更生方案,惟因聲請人表示願節省開銷,將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降低,以盡最大還款誠意,故可認其更生方案仍有履行可能。是以,考量聲請人之薪資幾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又聲請人名下有西元1985年份汽車乙輛,幾無價值;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現值合計為57,697元,此有保險公司函在卷可證,上述財產縱予以清算變賣,普通債權人受償之數額亦不足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總額,併此敘明。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960,360 │ 19.35% │ 2,450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87,053 │ 9.81% │ 1,242 │ ├──────────┼──────┼─────┼─────┤ │永豐商業銀行 │ 299,865 │ 6.04% │ 765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549,572 │ 11.07% │ 1,402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75,246 │ 3.53% │ 447 │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 100,559 │ 2.02% │ 257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06,928 │ 12.23% │ 1,548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9,542 │ 16.92% │ 2,142 │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3,469 │ 3.5% │ 443 │ ├──────────┼──────┼─────┼─────┤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 │ 726,325 │ 14.64% │ 1,853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公司│ 12,694 │ 0.26% │ 32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2,242 │ 0.25% │ 31 │ ├──────────┼──────┼─────┼─────┤ │威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8,671 │ 0.38% │ 48 │ ├──────────┼──────┼─────┼─────┤ │債權總額 │ 4,962,526 │ 每期金額 │ 12,660 │ ├──────────┼──────┼─────┼─────┤ │清償成數 │ 約18.37% │ 清償總額 │ 911,52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 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