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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
    楊世全即楊季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晉易楊智郁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世全即楊季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楊晉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楊智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 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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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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