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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請人
謝宜鈞即謝采燕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冬啟程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
億豪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權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僅有83年出廠之汽車一輛,車齡已逾22年,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無清算變價之實益,應予返還債務人;而名下證券帳戶並無股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雖顯示尚有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2,710元,然該公司為上櫃公司,現值僅11至12元,扣除解繳手續費後所剩無幾,並無分配實益,故不予變價,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集保查詢報表等在卷足憑;且查債務人名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保險契約業已於96年間終止,現無任何保險債權,有上開公司104年12月11日友邦保行第0000000號函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5年12月9日雄院和105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9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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