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相對人張桂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李國彰即喜昇企業社之最新商業抄本及李國彰、保證人吳旻臻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