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 請 人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會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盛沺 相 對 人 張桂淋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善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 年1 月15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債務人善富電器企業有限公司於104 年12月間向聲請人購買批電用品共788,850 元,並開立支票乙紙交付為憑,詎屆期經提示支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特銷合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1│高雄│大樹│竹寮 │902 │田│106.42 │1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