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余景登律師即朱凱瑜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朱凱瑜( 原名:朱愉) 於㈠民國80年3 月28日㈡民國82年1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龍騰企業有限公司向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後與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中租廸合股份有限公司)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㈠新台幣3,000,000 元㈡新台幣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㈠民國80年3 月22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1日止㈡民國82年1 月7 日起至民國112 年1 月6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朱凱瑜( 原名:朱愉) 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 日死亡,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朱凱瑜( 原名:朱愉) 之遺產管理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㈠債務人龍騰企業有限公司、華金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陳令璞、許靈翔、朱凱瑜( 原名:朱愉) 於民國82年9 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之本票,㈡債務人龍騰企業有限公司、華金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陳令璞、李德銍、朱凱瑜( 原名:朱愉) 於民國82年3 月30日共同簽發面額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元之本票,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憑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本票影本2 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司繼字第294 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件。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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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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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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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鳥松 │山水 │ │915 │旱│92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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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