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5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如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如凱及債務人李素美、陳建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鼎蒸香包子專賣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221建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提出正確聲請拍賣抵押物不動產附表。(依所附之附表所示 ,其土地部分應為高雄市大寮區,而非屏東市大寮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