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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聲請人
謝幸珊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張富喆
相對人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林恩晞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謝幸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7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6月20日,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5年3月22日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於民國105年4月1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林恩晞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合約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高雄    │左營    │新庄    │十三    │1402      │建│3,367.00    │287/100000│
├─┴────┴────┴────┴────┴─────┴─┴──────┴─────┤
│建物︰                                                                              │
├─┬───┬───────────┬──────┬─────────────┬───┤
│編│建號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範圍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1 │3369  │左營區新庄段十三小段  │鋼筋混凝土造│十五層:80.80 │陽台:    │全部  │
│  │      │1402地號              │26層        │合計:  80.80 │     11.65│      │
│  │      ├───────────┤            │              │雨遮:0.61│      │
│  │      │左營區博愛二路422巷2號│            │              │          │      │
│  │      │十五樓之9             │            │              │          │      │
├─┴───┴───────────┴──────┴───────┴─────┴───┤
│共有部分:新庄段十三小段 3494  建號 12,444.9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