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鴻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華
- 相對人
-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鶴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70,000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105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於民國105年2月2日登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4日簽發之支票三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1,000,000元;943,000元交付聲請人,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各1件,支票影本3件、存證信函影本2件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編│標的物品名稱 │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 │出廠年月│單│數量││號│ │ │ │ │日 │位│ │├─┼───────┼─────┼────┼───┼────┼─┼──┤│1 │太陽能源板模組│236W │全能 │全能 │100.3.8 │片│216 ││ │ │PST 236GT │ │ │ │ │ │├─┼───────┼─────┼────┼───┼────┼─┼──┤│2 │逆變器 │15KW │台達電 │台達電│100.3.15│台│3 ││ │ │RT1153N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