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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
邱鶴鈞
相對人
邱意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3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0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葉淑芬、東城能源有股份限公司、邱鶴鈞於㈠民國103年11月26日、㈡民國10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7,700,000元、㈡13,1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2件、授信合約書影本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邱鶴鈞、邱意馨、詠龍能源有限公司、葉淑芬、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其按月向聲請人繳納借款本息,並無違約拒付本息之情事,故本件借貸還款期限尚未屆滿等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係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7條申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債務人既有違反合約書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美濃│吉安│555 │田│2,357.89  │10000分之278                │
├─┼──┼──┼──┼──┼─┼─────┼──────────────┤
│2│高雄│美濃│吉安│571 │田│4,739.02  │1分之1                      │
├─┼──┼──┼──┼──┼─┼─────┼──────────────┤
│3│高雄│美濃│吉安│575 │田│2,117.10  │1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  ├─────────┬─────┤範圍│
│  │    ├──────┤材料及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 65 │吉安段      │鋼骨造1層 │第一層(A棟溫室) │(空白)  │全部│
│  │    │571、575地號│          │:1472.72         │          │    │
│  │    ├──────┤          │第一層(B棟溫室) │          │    │
│  │    │美濃區      │          │:1472.72         │          │    │
│  │    │中正路三段  │          │第一層(C棟自用堆 │          │    │
│  │    │653巷26號   │          │肥室):169.82    │          │    │
│  │    │            │          │第一層(D棟農業資 │          │    │
│  │    │            │          │材室):160.85    │          │    │
│  │    │            │          │第一層(E棟管理室 │          │    │
│  │    │            │          │):36.35         │          │    │
│  │    │            │          │合計:3,312.46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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