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9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邱鶴鈞 相 對 人 邱意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3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0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詠龍能源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葉淑芬、東城能源有股份限公司、邱鶴鈞於㈠民國103年11月26日、㈡民國 10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㈠17,700,000元、㈡13,1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 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2件 、授信合約書影本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邱鶴鈞、邱意馨、詠龍能源有限公司、葉淑芬、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其按月向聲請人繳納借款本息,並無違約拒付本息之情事,故本件借貸還款期限尚未屆滿等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係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7條申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債務人既有違反合約書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美濃│吉安│555 │田│2,357.89 │10000分之278 │ ├─┼──┼──┼──┼──┼─┼─────┼──────────────┤ │2│高雄│美濃│吉安│571 │田│4,739.02 │1分之1 │ ├─┼──┼──┼──┼──┼─┼─────┼──────────────┤ │3│高雄│美濃│吉安│575 │田│2,117.10 │1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 ├─────────┬─────┤範圍│ │ │ ├──────┤材料及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 65 │吉安段 │鋼骨造1層 │第一層(A棟溫室) │(空白) │全部│ │ │ │571、575地號│ │:1472.72 │ │ │ │ │ ├──────┤ │第一層(B棟溫室) │ │ │ │ │ │美濃區 │ │:1472.72 │ │ │ │ │ │中正路三段 │ │第一層(C棟自用堆 │ │ │ │ │ │653巷26號 │ │肥室):169.82 │ │ │ │ │ │ │ │第一層(D棟農業資 │ │ │ │ │ │ │ │材室):160.85 │ │ │ │ │ │ │ │第一層(E棟管理室 │ │ │ │ │ │ │ │):36.35 │ │ │ │ │ │ │ │合計:3,312.46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