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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0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0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游慧娟
相對人
元安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旭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元安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間民國133年12月1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元安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即發票人郭博旭於民國㈠㈡103年12月12日、㈢104年4月9日、㈣104年6月8日、㈤104年10月21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金額㈠1,200萬元、㈡480萬元、㈢390萬元、㈣540萬元、㈤270萬元,到期日為民國㈠105年12月8日、㈡105年12月13日、㈢㈣105年12月10日、㈤105年12月21日。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
├─┼──┼──┼──┼──┼──┼──────┼─────┼────────┤
│1│高雄│鳳山│華鳳│4   │空白│140.68      │1分之1    │游慧娟          │
├─┼──┼──┼──┼──┼──┼──────┼─────┼────────┤
│2│高雄│鳳山│華鳳│4-1 │空白│117.33      │1分之1    │游慧娟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材料├───────┬─────┤        │
│  │    ├──────┤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號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1│2011│華鳳段      │鋼筋混凝土造  │1層:65.83    │陽台:    │全部    │
│  │    │4地號       │4層           │2層:63.17    │27.53     │        │
│  │    ├──────┤              │3層:59.80    │          │(所有權│
│  │    │永義街32號  │              │4層:59.80    │          │人:元安│
│  │    │            │              │屋頂突出物:  │          │峰投資顧│
│  │    │            │              │14.21         │          │問股份有│
│  │    │            │              │合計:262.81  │          │限公司)│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材料├───────┬─────┤        │
│  │    ├──────┤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號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2│2012│華鳳段      │鋼筋混凝土造  │1層:62.73    │陽台:    │全部    │
│  │    │4-1地號     │4層           │2層:62.86    │27.53     │(所有權│
│  │    ├──────┤              │3層:59.49    │          │人:元安│
│  │    │鳳松路450巷 │              │4層:59.49    │          │峰投資顧│
│  │    │320號       │              │屋頂突出物:  │          │問股份有│
│  │    │            │              │14.21         │          │限公司)│
│  │    │            │              │合計:258.78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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