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3239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 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及債務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林美惠、林家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前、變更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