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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3239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 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及債務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林美惠、林家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前、變更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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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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