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3239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及債務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林美惠、林家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美克能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前、變更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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