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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聲請人
祥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書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為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狀附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及提示日)。

二、相對人蔣書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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