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祥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書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為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狀附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及提示日)。
二、相對人蔣書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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