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鴻霖、陳楹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卜瑞非劉鴻霖,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鴻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劉鴻霖、陳楹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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