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銀雪
相對人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王俊傑
相對人
相對人
王贊欽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出之本票付款地為屏東縣塩埔鄉○○村○○路00號,依上開規定,應以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