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銀雪
- 相對人
- 順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王俊傑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王贊欽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出之本票付款地為屏東縣塩埔鄉○○村○○路00號,依上開規定,應以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