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聲 請 人 陳榮賢 相 對 人 亞太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宏 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建宏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亞太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宏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438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 │001 │103年1月1日 │345,000元 │103年1月31日 │103年1月31日 │No481833│ ├──┼───────┼─────┼───────┼───────┼────┤ │002 │102年12月10日 │750,000元 │103年6月30日 │103年6月30日 │No259855│ ├──┼───────┼─────┼───────┼───────┼────┤ │003 │102年12月10日 │75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No259856│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