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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9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15號

聲請人
玉山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邱詮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詠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聲請人邱詮富即玉山行銷企業社,合夥,請列聲請人玉山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邱詮富)。

二、相對人張詠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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