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48號聲 請 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東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拒絕證書(票據法第86條、第106 條至第113 條及第124條參考)。 三、相對人徐東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