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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聲請人
旭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卿
相對人
張富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本票票號674276至674288請求之依據。(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

三、相對人張富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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