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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 原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99號聲 請 人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雪菁、吳政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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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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