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聲 請 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相 對 人 沈明耀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 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 │ ├──┼───────┼──────┼──────┼───────┼─────────┼────┤ │001 │102年12月31日 │500,000元 │155,616 │103年12月31日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52504 │ ├──┼───────┼──────┼──────┼───────┼─────────┼────┤ │002 │102年12月31日 │500,000元 │500,000 │103年12月31日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5250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