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中即龍騰企業社、潘姿英、陳裕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義中即龍騰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潘姿英、陳裕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