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聲 請 人 郭岳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邱建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