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聲 請 人 韋錦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正圓有限公司、陳玉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提出票號289688之本票原本乙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