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聲請人
韋錦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正圓有限公司、陳玉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乙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