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57號聲 請 人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莊豐安、黃士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二、相對人莊豐安、黃士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翔發塑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