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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原告
    楊幃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302號聲 請 人 楊幃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表明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黃「寶」錦,抑或黃「寳」錦。 三、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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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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