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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302號

聲請人
楊幃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表明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黃「寶」錦,抑或黃「寳」錦。

三、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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