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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72號

聲請人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端
相對人
施宸瑋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 條第5 、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之本票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為高雄市楠梓區,顯非本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表: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台幣) │ │ │├──┼───────┼──────┼───────┼─────┤│001 │102年10月19日 │335,000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2 │102年10月19日 │200,000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3 │102年10月19日 │133,350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4 │102年11月26日 │696,449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5 │102年11月26日 │382,000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6 │102年11月26日 │400,000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7 │102年11月26日 │769,000元 │10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8 │103年1月2日 │150,000元 │103年2月28日 │CR0000000 │├──┼───────┼──────┼───────┼─────┤│009 │102年10月26日 │100,000元 │102年11月7日 │WG0000000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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