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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聲請人
國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金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各張本票分別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林金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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