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 聲請人
- 國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金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各張本票分別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林金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國本製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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