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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聲請人
潘金德即新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韻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徐韻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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