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聲 請 人 潘金德即新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韻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徐韻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