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89號聲 請 人 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黃寶錦、許明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5年3月15日) 二、釋明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凌碧霞,非台端所列黃寶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黃寶錦、許明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